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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商品房首次列入三包

2000-11-15 来源:生活时报 华商 我有话说

浙江商品房首次列入三包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日前浙江省修订出台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具有较强的突破性和可操作性。尤其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等一直居高不下的消费投诉热潮,浙江省有关部门重拳出击,首次将维护商品房消费列入“三包范围”。对国内其它省市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有关专家认为,这部被称为“中国最保护消费者法律”地方法规的公诸于世,将极大地触动消费者的“敏感神经”和消费热情,房地产业将会因此而逐渐打破以往纠纷难解的僵持状态。清晰明朗的购房环境,有望出现。

商品房超面积免费

当前国内消费者购置的商品房大多是期房,通常购房人在其购房合同面积一栏中,填写的是“暂测面积”,而当成品房正式交付时,这套住房的面积将要重新测绘,最终以实测面积来结算房款,这就给一些开发商以可趁之机,他们在施工建房时,故意扩大实际面积,等到消费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便要求消费者将这部分扩大的面积买下来。虽然按原先的《商品购房合同》,误差超过±5%(各地约定的误差率不同)时,消费者可以退房,但开发商只需退还原购房款和利息,在房价快速增值的今天,购买这样的期房,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这一现象,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你买了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交付时变成了110平方米,那消费者只需按原购房价支付105平方米的房价款,另外5平方米则由开发商自己承担。如果100平方米的房子变成了90平方米,消费者则有权要求开发商退钱,并赔偿。

装修市场得以规范

除了置购房屋,商品房的内部装修也一直是近年来让消费者头疼的事情。有关部门表示,随着人们生活内容的日益增加,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家庭装修越来越多。这也使一些不符合市场规范的装修公司趁虚而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消费者十大投诉热点中,建材装修位居榜首,在去年四季度,有关装修投诉事件,就占消费者总投诉案的一半以上。

有关专家认为,装修市场的管理混乱是造成消费者对其投诉连年攀升的主要原因。面对装修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新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提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面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十天。对装修部位应当在一年内予以保修。这对于那些缺乏正确管理与经营,售后服务无保障的“在野”装修队,无疑是给予了“铁血政策”式的严格规范,对维护并进一步培养建材装修的优质队伍,整肃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交纳费用不再是个难题

相信大多数住过公寓楼的市民,在交纳水费、电费及煤气费时不免会有些愤愤不平。一位住商品房的市民告诉记者:“在收水费时,一个单元每户明明只用了100吨水,但12户人家的总表上显示出2000吨,水电公司也就将这2000吨水的费用摊派在用户头上。收取电费、煤气费时也经常出现这种超额情况。”按总表计费的弊病,显失公平,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立法部门表示:按总表计费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有悖于“明明白白消费”的原则,但目前按居民家中现有的分水表计费操作起来难度又太大,所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提出了全新的解决方案。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措施实施之前按总表计量的,经营者要在政府有关要求的期限内实行家庭住户计量装置收费。并在2001年年底以前,政府部门要对实施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在收取费用时要按照规定,详细列举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经营者未规定出具明细项目收费清单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务。对于收费单位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的,收费部门要向消费者加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同时,“规定”中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披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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